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_价格欺诈行为处罚案例法规定_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

2023年3月7日,我局**所执法人员着制服、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位于**省**市**区**街道中兴路18号农贸市场门口第11间的**市**区**化妆品店进行检查,当事人经营者张**现场陪同检查。

经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基础标准套1999(总价值5536元)”、“基础精简套999(总价值3348元)”两款套餐中,里面任一单个服务的项目,均无法提供按照相应标价卖出过的记录。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经核实后于2023年3月13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待售的“基础标准套1999(总价值5536元)”套餐,内含“肌肤透吸清洁16次608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泥膜护理(3个)16次514元,柯安美细胞注氧16次1088元,面部按摩16次928元,柯安美乳疗16次1088元,头颈按摩16次608元,柯安美海藻膜16次396元,臻青春眼部护理1次168元,健卉堂毛囊清洁术1次138元”服务;“基础精简套999(总价值3348元)”套餐,内含“肌肤透吸清洁16次608元,泥膜护理16次514元,面部按摩16次928元,头颈按摩16次608元,柯安美海藻膜16次198元,柯安美爽肤水16次108元,细胞注氧1次138元,细胞乳疗1次138元。”服务。以上两个套餐内的服务项目,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单个服务项目的售卖记录,当事人经营者亦承认未按套餐内的服务项目所标价格售出过相关服务项目。另,当事人上述套餐推出时间为2023年3月6日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截止案发当日,当事人亦没有卖出过涉案套餐,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3年3月7日,当事人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本案来源、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2.2023年3月15日,当事人经营者张**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3.当事人涉案套餐价格单复印件2份2页,证明当事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4.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页,当事人经营者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张**自然人身份。2023年03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市监罚告〔2023〕85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属于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的违法行为;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查处工作,主动下架相关涉案套餐,完成整改,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建议从轻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行,上缴国库。中信银行****市支行(银行地址:**市便民服务中心结算窗口,账户:**市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733*00716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此处填入具体内容)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省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3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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